Skip to content

Things happen for a reason之綠卡奇遇記(上)/喆君

前提是,我相信things happen for a reason,也就是因果。

我相信因果。

2005年秋天,我為了許多理由想留在美國,於是決定申請綠卡。

「申請綠卡」四個字說的簡單,整件事其實複雜得不得了。首先,我沒有大學教職,有的只是一場場音樂會的節目單,演出合約,這一類實際的表演經歷,所以我無法申請一般台灣人會由公司申請的那一種,我能申請的類別算在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,直接翻成中文就是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國人/外星人,可以解釋成有特殊歌唱能力的外國人,顯然也可以解釋成具有奇特演唱能力的外星人,之類的。

我很幸運,透過朋友找到一個對音樂家有偏好的律師,之前幫過我們音樂院一位西班牙裔的小提琴家申請通過,所有外國人都覺得不可思議,不僅是因為這位小提琴家的音樂水準只是普普居然讓她通過了,更難的則是九一一之後,所有這一類的申請案件被駁回的機率非常高,畢竟音樂家在美國這個國家並不少,要成功證明沒有你一個人不行的確是微乎其微的機率。

但是這位律師做到了。

這位好心的律師是猶太人,對學音樂的外國人有莫名其妙的好感,他對於收費彈性之大讓我大開眼界。小克(註一)之前約過一個律師,光是半小時的電話諮詢就收了300美金!!!簡直是合法的搶匪。這位律師從頭到尾只收當初講好的價錢,包括打電話給他,和他見面討論,通通不收費,甚至請我們吃過好幾次飯,還幫我們辦過好幾次沙龍音樂會。

所以我去拜訪了這位律師,去之前寄了我的resume給他,他看完之後馬上回信,「你的resume很豐富,我有信心可以幫你申請到綠卡。」(註二)我馬上約了律師碰面。

見了面,聽完他的敘述,覺得有可行性,但是費用即使和其他的律師比起來不算高,也畢竟還是一筆意外沒有規畫的開銷,所以拿合約回家,打電話和在台灣的爸爸媽媽商量之後,爸媽即使對於我想要留在美國不是百分之百的心甘情願,但就像我從小到大所有做過的決定,只要是我想清楚的,爸爸媽媽絕對是全力支持,於是,決定進行。

簽了約之後就開始一連串繁瑣又複雜的工作。

我必須要到十至十二封重要人士的推薦信,例如導演、指揮、音樂院院長、聲樂系系主任之類的職位,裡頭至少有五封的長度必須要超過一張A4,而且不能是double space,字體最大也不能超過12,想也知道不會有人願意花這麼長的時間寫推薦信,一般推薦信都是兩三行就結束了,我想要這樣的長度,唯一的方法只有自己寫一寫之後,拿給對方看過,對方同意之後簽名才有可能。

所以我拿了推薦信的sample回家研究,花了一整天的時間生出五封以我為主的推薦信,選好要給誰,還得加上對方的bio,移民局的人不可能誰都認識,所以對方的credential一定也要附上,好讓移民局知道有這麼厲害的人幫我做擔保,你可以放心。

處理推薦信的過程很痛苦,不是我生完自己的信之後就好了,我絞盡腦汁想完打完之後還得先寄給律師看過,他看過交代要怎麼改之後我再改,改完再給他看過,他再看行或不行,如果可以了就交給要幫我簽名的人,請他把自己的部分填上,再加上自己的意見,通常是一些充滿形容詞的句子,wonderful/fabulous/great/prestigious/amazing/fantastic/breathtaking/astonishing/impressive/
remarkable/extraordinary/unusual/incredible這些形容詞我當時天天看得眼花撩亂;然後再寄回給律師看過,如果行就阿彌陀佛,不行的話就再改,一封信這樣來來回回大概要花上三到四個星期的時間,所以我有大概兩三個月的時間天天都在推薦信的噩夢中度過。

當然,不會只有推薦信這麼一件麻煩的事。

我既然是以聲樂家的身分申請,自然要證明我在這個領域有多麼厲害,所以我所有,我說所有,演出過的資料通通要備齊,中文的部分則還要翻譯,所有合約,演出海報節目單,報導我的新聞媒體,有聲資料,通通要準備好,律師再來決定哪些可以用哪些不需要,我在家翻箱倒櫃找出厚厚一大疊,搬到律師那全部影印做成我的file,律師樂得笑呵呵說,「你的東西這麼多,沒有問題的。」

又是一廂情願的wishful thinking。

我忘了為了什麼原因我得趕在年底之前送件,所以整個過程非常匆忙,這中間還得去指定的診所做體檢的程序,通通弄好送出去之後,並沒有鬆了一口氣,隨之而來的才是痛苦,要等。

而且還不一定等的到。

所以,「求不得」果然是苦,無欲,則剛啊!

我開始等,終於等到同時申請的工作許可和進出美國的許可,稍微鬆了一口氣之後,在2006暑假回到台灣開兩廳院樂壇新秀的音樂會,開完沒多久,就接到律師的消息,「你的申請被駁回,移民局要求補件,別擔心,每個人都會遇到同樣的情形。」

我不是沒有想過會被要求補件,畢竟依照律師之前給的或然率的確是一半一半,只是當事情真的發生的時候,心裡的沉重和當初預想的果然有很大的差距。2006的暑假我於是花了很多很多時間繼續寫推薦信,繼續煩所有我想的到的重要人士,繼續找之前我因為人不在台灣沒有收集到的資料,繼續和律師保持緊密的聯繫。

演完NSO的女武神回到美國之後,踏上巴爾的摩的第一件事就是把東西整理好之後交給律師,除了我準備的所有東西之外,這一次我很幸運的要到了Domingo當總監的華盛頓國家歌劇院的推薦信,信紙上印著Domingo的名字,想必是有些作用。

然後,再等。

註一:以免有人是我回台灣之後才開始讀我的部落格,小克是我當時在美國的男友。

註二:我後來發現,其實這位好心的律師幾乎是來者不拒,oops!